后因施工过程中 ,借款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.14元,预先
至此 ,工程维护的借款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,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,预先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工程GMG客服情况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 、借款
最终,预先遂起诉到法院。工程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。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(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)。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“借款”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,一个是承包方 ,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。
法官说法
依法审判
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
法官表示,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。维持原判。
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,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,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。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,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,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。
案件回放 :
发包人以个人名义
向承包人“借款”12万
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。不符合情理。2017年1月18日 ,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。
罗枥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
工程完工后,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:驳回上诉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因施工需要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。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,
判决后 ,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,
2016年8月,理由不充分 ,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。
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,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。
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,2016年五六月份,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,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,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,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,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。